1、原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:“服務期限延期處理,,在施工合同的保險期限內工程尚未完工,經投保人申請,本項目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期限可免費自動延期12個月”修正為“服務期限延期處理,,在施工合同的保險期限內工程尚未完工,經投保人申請,本項目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期限可免費自動延期6個月”。
2,、原合同條款保險責任:“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:120萬元,;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(yī)療:12萬元”修正為“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:110萬元;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(yī)療:11萬元”,。
3,、原合同條款保險責任:“建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1、醫(yī)療保障:意外身價保障或者高殘保障30萬,,意外住院期間產生的醫(yī)療費用最高可以報銷3萬元”修正為“建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1,、醫(yī)療保障:意外身價保障或者高殘保障40萬,意外住院期間產生的醫(yī)療費用最高可以報銷4萬元”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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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4.26